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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旅游与文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29  作者: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创新能力,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宁大政〔2017〕123号)(附件1),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学科和学位点统筹兼顾原则和平等、回避、公正和保密原则。

第二条评审条件

(一)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申请人具体条件:

申请人应为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1.新入学研究生

须以第一志愿报考宁波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推免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符合申请条件。

新入学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组织专家和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

2.二年级以上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

(1)在C类(或人文社科二级核心期刊)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在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

(3)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4)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项;

(5)获市厅级以上行政性或学术性等方面科研成果奖;

(6)有调研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上述学术创新类须以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其中,(1)、(2)、(3)项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学习成绩要求: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学位课不及格(补考通过不能参评)。三年级评定不做学习成绩要求。

3.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评价细则

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参照学位点所在原学院相关文件,特制定评价细则(附件3、4)。

第四条评审组织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为院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负责和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工办/研工办提交《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保证内容属实、佐证材料齐全、导师已填写推荐意见,逾期或材料失实、缺失的视为放弃申请。

2.学工办/研工办负责完成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材料交相应学位点。

3.学位点负责人牵头,根据评价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并排序。

4.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综合学位点和学工办/研工办的推荐意见,以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评审和推报。

5.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期间有异议者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经2018年第?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办/研工办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宁大政〔2017〕123号)

2.《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地理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4.旅游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中欧旅游与文化学院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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